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Ordos Bank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设在鄂尔多斯市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地区银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维邦金融广场H座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针对会员开展: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一般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两名。
会长候选人由国有大型银行: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邮储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六家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轮流提名。
副会长、理事候选人由除会长单位以外的其他类别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轮流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理事会候选人经选举通过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成员两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候选人由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农发行鄂尔多斯市分行、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民生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兴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华夏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八家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轮流提名。
监事候选人由除监事长单位以外的其他类别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轮流提名。
监事会候选人经选举通过后任职,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协会各项业务工作及会费的收取,审查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届中调整的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继任人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6年6月4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