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

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主任委员  张文利  蒙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行长助理
 副主任委员  李  静  鄂尔多斯银行  副行长
 副主任委员  王瑞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  副行长

 

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促进会员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微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微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以改善微小企业金融服务为目标,根据《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鄂尔多斯银行业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是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执行协会章程,按照协会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的宗旨:以构建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为抓手,以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为核心,以提高小企业信贷增量与增速为重点,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全面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实现小企业贷款满足率、覆盖率和服务满意率的明显提升。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围绕银行业支持和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切实提高各会员单位对微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构建机构种类全、网点覆盖率高、资金供给充裕、市场竞争充分、专业化水平高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
    (二)提高大型银行对微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微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会员单位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三单”原则),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提高对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促进各会员单位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四)促进各会员单位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微小企业健康发展。    
    (五)推动适合微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构建融资绿色通道。推动各会员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一批小企业融资“拳头”产品、特色产品。
    (六)推进微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业务经营考核体系,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要求各类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在“三单”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即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
    (七)改善信贷统计体系,统一小企业信息披露口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统一各行小企业业务统计口径,完善小企业贷款业务信息披露,逐步形成全面、完善的小企业统计体系。
(八)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为各会员单位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增进多方信息互动,密切会员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在机构建设、人员培训、业务推广、业务交流、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
 (九)努力为小企业金融服务创造宽松环境,促进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支持与激励体系等。
 (十)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为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常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业务协调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和《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章程》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
  (一)主任由常务副会长(专职)提名,副主任人选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从委员会成员中提名,由理事会通过。    
(二)委员人选由协会理事会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由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审批确定。
  (三)协会理事会可根据委员履职情况调整委员,但调整主任或副主任须由理事会大会确定。  
第十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会议方式,会议制度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例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商定后,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临时会议则根据需要由正副主任或会员单位提议临时决定召开。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会议应由各位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本单位相关同志出席。
第十二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由提交议案的委员负责准备,并应在会前五个工作日提交主任或副主任,同时抄送协会业务协调部审核,同意后正式列入会议议程,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第十三条  会议内容和时间、地点,一般以网络或电话形式通知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室。
第十四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参会人员都应按签到簿要求项目填写有关(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字。
第十五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
(一)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参加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道会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会员单位视同弃权;
(三)会议表决意见分三种:同意、不同意和再议;
(四)议题经参会代表中半数以上同意即视为通过,议题经参会代表中半数以上不同意即视为不同意,其他情况则视为再议;
(五)再议的,由主任确定再议时间;
(六)每次会议由业务协调部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
(七)对于有严重分歧或会议认为必要的议题,经表决同意后可以报请协会理事会审议。该项表决经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涉及会员单位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例会或临时会议视内容可邀请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及相关部门派员到会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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