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任单位 | 工商银行鄂尔多斯 |
| 副主任单位 | 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邮储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民生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
| 办公室成员 | 上述四家银行各委派1人 |
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小企业贷款推动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促进会员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微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微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以改善微小企业金融服务为目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推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执行协会章程,按照协会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以构建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为抓手,以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为核心,以提高小企业信贷增量与增速为重点,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全面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实现小企业贷款满足率、覆盖率和服务满意率的明显提升。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围绕银行业支持和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切实提高各会员单位对微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构建机构种类全、网点覆盖率高、资金供给充裕、市场竞争充分、专业化水平高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
(二)提高大型银行对微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微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会员单位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独立会计核算,提高对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促进各会员单位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四)促进各会员单位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微小企业健康发展。
(五)推动适合微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构建融资绿色通道。推动各会员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一批小企业融资“拳头”产品、特色产品。
(六)推进微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业务经营考核体系,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鼓励各类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即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
(七)改善信贷统计体系,统一小企业信息披露口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统一各行小企业业务统计口径,完善小企业贷款业务信息披露,逐步形成全面、完善的小企业统计体系。
(八)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为各会员单位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增进多方信息互动,密切会员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在机构建设、人员培训、业务推广、业务交流、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
(九)努力为小企业金融服务创造宽松环境,促进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支持与激励体系等。
(十)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单位委派。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
(一)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提名单位一般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其中:主任单位为会长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副会长单位。
(二)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将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员名单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遇到届中调整的情况时,调整单位将继任人名单函告协会秘书处,再由秘书处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以会议方式开展,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商定后召开;会议应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因故不能出席,需委托本单位相关同志出席。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需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每次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涉及会员单位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会议视内容可邀请业务主管单位或协会秘书处领导出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