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维权

鄂尔多斯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服务维权公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1240次

根据《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的通知》(内银监办发〔2016〕22号)、《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内银监办发〔2016〕116号)、《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维权公约》(内银协发〔2006〕10号)、《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服务维权公约>的通知》(内银协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支持经济发展质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债权稳定与安全,确保鄂尔多斯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债权人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推动债权人委员会有序、合力维权,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大家共同遵守。
一、依法合规。债权人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执行好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二、公平公正。债权人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在全面调研、充分沟通、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有利于银企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
三、信息共享。通过召开债权人委员会联席会议,构建信息交流平台,通报交流客户全口径授信和贷款情况、客户经营管理、重大项目投资(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重要信息,以确保信息充分沟通和共享,不得故意隐瞒,特别是对信贷风险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统一行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不损害多数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的前提下,统一思想、统一管理、统一行动和行使权力,禁止个别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行动,妨害债权处置大局。
债权人委员会应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有关利益方之间做好充分沟通,互相理解,平等协商,尽最大可能达成统一意见,共同行动。
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要充分发挥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做好联系沟通,为债权人委员会的统一行动而共同努力。
五、因企施策。按照“一企一策”和“一致行动、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的原则,通过协商确定客户的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重大信贷管理措施,制定客户授信联动管理、债权维护、风险化解或处置方案。
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客户,对企业提出有充分理由的新资金需求,可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客户,应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减息降费、并购重组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
对于“僵尸企业”或长期亏损且扭转无望的高风险企业,应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坚决实施去过剩产能,实现市场退出,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和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
六、议事机制。债权人委员会联席会议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对讨论事项做出决定。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主席单位或两家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议,采取记名签字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占金融债权金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比例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超过半数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决议通过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遵照执行。
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护债权工作,需向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的通知、公函及与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银企协议或约定等,有主席单位签发并加盖公章。
债权人委员会联席会议召集,一般情况按照《鄂尔多斯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组织,如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变故,危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应部分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应及时召开,协商应变。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派专人出席会议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视同已经本行授权,有权在公约约定的事项内开展工作。
七、履行决议。债权人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对确有执行上存在的问题或情况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研究,并及时召开会议针对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不得公开或私下以任何理由、方式破坏决议执行。
八、保守秘密。
(一)共享信息仅限于本行内部信贷管理参考之用,不作任何其他用途,不得直接引用或在文件、报告等材料中表述出来。
(二)主席单位只允许向各授信行和监管、协会等部门发送共享信息。不允许向其他行或同业之外任何单位(企业)发送和披露、泄露共享信息及来源和出处。
(三)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允许向主席单位发送共享信息,不允许向其他行或同业之外任何单位(企业)发送和披露、泄露共享信息及来源和出处。
(四)主席单位退出后应确保将完整资料交给新的主席单位。
九、外部协调。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主席单位应发挥各自的特长、优势,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债务人、出资人、资产管理公司、法院、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当面沟通、联系、洽谈,维护银行债权。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制定帮扶措施、协调担保机构,依法妥善处置不良资产。
十、发挥协会作用。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以协调者身份参加债权人委员会联席会议,积极协调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帮助债权人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推动债权人委员会有序运行,合理维权。
十一、处罚与制裁。
(一)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债权人委员会联席会议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对违反决议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谴责,按决议要求进行处罚,同时向鄂尔多斯银监分局、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进行报告。
(二)联合制裁逃废债企业。对部分企业借风险处置之机,利用重组、合并、虚构合同等方式隐藏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快速行动,拿出对违约客户的联合制裁措施,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同时,债权人委员会针对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维权公约》(内银协发〔2006〕10号)和《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鄂银协发〔2014〕22号),向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召开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会议,在全市银行业范围采取维权行动。
十二、本公约所指的债权人委员会仅限于日常联动、相互沟通、共同商榷已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如企业破产,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要求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行使权力。
十三、鄂尔多斯银行业大额授信客户风险联动管理服务工作适合本公约。
十四、本公约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准。
十五、本公约经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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