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市场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受益人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遵法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托管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主管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下同)。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从事托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相关托管资格,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条件,建立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配备高效、快速、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行为。
第八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倡导成员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托管业务。开展托管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的资产类型;
(二)委托人、托管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四)托管期限和终止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成员单位坚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托管费率,不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方式争揽客户。托管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制定托管业务参考费率标准,各成员单位愿意自觉遵守。
第十一条 倡导成员单位不断创新托管业务品种,拓展托管业务领域和增值服务范围。倡导成员单位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提高行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自觉按托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共同促进托管业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托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托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标准建立、信息平台建设、业务数据统计、业务状况调研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托管委员会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成员单位应向托管委员会报送自查报告。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积极向托管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关举报。第十五条 托管委员会有权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抽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定期组织托管业务状况的综合测评,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托管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规或违反本公约事件,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托管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对托管委员会依据第十七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托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托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