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维权

鄂尔多斯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159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鄂尔多斯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的正常市场秩序,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规范托管业务行为,促进托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规范以及《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章程》,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托管机构基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券款清算与交收、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资产托管行业的自律原则是:公平竞争、遵法守信、合规经营、勤勉尽责、专业公正、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依法取得相关托管资格,持续满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开展业务,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利益和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公约和指引,严格执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积极参与协会各项工作,推进托管行业制度和标准建设,认真参与课题研究和培训,推广托管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促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严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声誉,不得非法取得和泄露其他会员单位商业秘密,保障托管业务信息安全,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行为。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托管业务收费行为,按照成本约束、风险定价原则,设定合理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免收托管费,原则上不得以减免委托人债务或为委托人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手段争揽客户。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业务处理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不断提升托管业务的准确性和电子化处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业务创新,拓展托管业务领域和增值服务范围,提高托管服务质量。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监管机构制定的各类托管业务合同文本及指引,并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签署托管协议,明确各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界定托管银行业务职责,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向客户承诺自身无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和维护托管业务信息平台建设,严格执行托管业务信息管理制度,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报送有关托管业务信息和数据,规范报送口径和标准,维护行业数据的权威性。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监督和管理,深化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本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维护托管行业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和舆情,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接受电话及书面形式的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经核查后,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约的约定、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行业通报、取消评奖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者,向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报告。协会定时或不定时通报行业自律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处理方式有异议的,可向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反映情况、申请纠正。
第十八条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全体会员单位视为自愿接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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