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主任委员  马志华  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副行长
 副主任委员  池丽茹  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副行长

 

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团委员会是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银团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团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银团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银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推进银团贷款业务,促进银行与客户对银团贷款的理解和支持;
    (二)制定银团贷款工作办法与交易规则,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
    (三)制定银团贷款与交易相关的示范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组织一级承销市场及二级转让市场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创新;
    (五)及时收集、整理、公布同业银团贷款数据统计情况,建立银团贷款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组织银团贷款业务培训、论坛、研讨等活动;
    (七)协调成员行银团贷款筹组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
(八)对违反银团贷款规则和相关公约的成员单位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维护市场公平。

第三章  银团委员会组织架构

第六条  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的银行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银团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银行会员单位经向银团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办法和相关公约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银团委员会的委员单位。
第八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获得发布的银团行业数据及分析报告;
(五)共享银团业务平台信息;
(六)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团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公约,执行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银团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银团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银团贷款业务数据;
(五)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委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行领导作为委员,代表委员单位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委员代表名单报银团常委会办公室。
委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委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银团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提高银团组成的可操作性,在银团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常委会,常委会负责协调成员行之间的关系,对银团贷款合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对违反银团贷款协议的成员行实施制裁;通报银团筹组、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做出有关决策。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分行行领导及协会秘书长组成常委会。常委会设轮值主席一名,由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建行准格尔分行的行长轮值担任。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负责日常事务联系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工作人员若干名。主任由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分管副秘书长和轮值主席行相关部门总经理担任,工作人员由常委会行指定联络人员和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专业委员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两种形式召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专业委员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内容:
(一)制定、修订、审议有关银团贷款的规则、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签订银团贷款有关公约;
(三)审议研究涉及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根据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方式,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列席人员。具体时间、地点与有关事项,以会议通知为准。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委员可提议,经轮值主席同意后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的召集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常委会成员行中四家以上(含四家)出席会议,即视同会议有效;会议决议须参会成员行中三家(含三家)通过,会议决议有效。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内容:
(一)协调各家银行在银团贷款合作中发生的纠纷,对银团贷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对违反银团贷款协议的成员行进行制裁;
(二)通报银团贷款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银团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三)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常委会日常业务联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备和组织银团委员会、银团常委会会议;
(二)受理各成员行推荐的银团贷款项目;
(三)协助牵头行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
(四)由办公室承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由轮值主席主持;轮值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轮值主席行委派相关人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常委会和办公室会议记录本,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常委会成员行及其他相关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团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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