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维权

鄂尔多斯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72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地区银行业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规范以及《鄂尔多斯银行业自律公约》,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地区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人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费用,如吸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三)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四)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五)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等行为;
(六)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七)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支付好处费或许诺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争夺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营销存款业务;
(五)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
(六)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等理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同名互转,或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八)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经他行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存款;
(九)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证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三)规范存款业务,引导从业人员科学、有序揽存;
(四)不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
(五)综合评价存款业务贡献,完善存款业绩考核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对各会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协会查实后,由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业内发布通报。
(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在协会网站上予以曝光;
2、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3、取消会员资格;
4、由协会报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单位存款业务发展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银行业协会,立即责令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对于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申请纠正。对协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反映。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银行业协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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